(欢迎您)注销
按类别筛选

交通政策法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要点:业务终止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许可申请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要点:线路、时间、速度等规定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要点:子公司许可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第4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要点:责任险投保

您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Baidu
map